自英國結束「自由流動」(free movement)政策以來,愈來愈多的求職者需持有簽證才能在英國合法工作,其中以「技術工簽證」(Skilled Worker Visa)最為常見。雇用需要簽證擔保的求職者,會涉及一定的成本與行政流程,因此部分雇主可能傾向選擇已有合法在英工作資格的應徵者。
企業是否得以合法地不雇用需要簽證擔保的個人?
在我們最新一期的電子報中,我們將深入探討英國法律對此類做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潛在的法律風險,並說明雇主如何依據「技術工簽證」及其他簽證路徑,合法且合規地進行招聘。
技術工簽證與雇主擔保制度
「技術工簽證」為目前英國雇用海外人才的主要簽證途徑。雇主必須持有「擔保人執照」(Sponsor Licence),並提供符合特定技能與薪資標準的職缺。申請擔保涉及文件準備、法遵義務,以及若干成本支出,例如簽證申請費與「移民技能附加費」(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這些費用可能相當可觀,導致部分企業傾向避開擔保程序。
儘管雇主並無法律義務成為擔保人,但若全面拒絕考慮擔保申請人,尤其在廣泛適用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平等就業與歧視風險。
「不接受簽證申請人」的招聘政策是否合法?
《2010年平等法案》(Equality Act 2010)保障個體免於基於種族(包括國籍與族群出身)的歧視。若企業政策排除所有需要簽證的申請人,該政策可能對某些特定國籍者造成不利,進而構成「間接種族歧視」(Indirect Race Discrimination),即使該政策表面上適用於所有人。
當一項表面中立的政策對某受法律保護族群產生不利影響時,即可能構成間接歧視。若企業一律拒絕雇用需申請簽證的候選人,相較於英國籍人士,外籍人士將處於劣勢。
雇主雖無義務提供簽證擔保,但若僅因候選人需要簽證即予以拒絕,則可能違反平等法之規定。就業法庭的判例指出,對簽證擔保採取「一律不予考慮」的政策,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尤其是當該職務本身符合擔保資格,且候選人亦符合條件者。此原則在 Osborne Clarke Services Ltd v Purohit [2009] 一案中已獲具體說明。
間接歧視與簽證擔保決策的正當性
雇主可能會以成本負擔或行政程序為由,試圖證明「不提供簽證」的政策具有正當性,但這些理由通常難以構成合法辯護。法律要求政策造成歧視效果時,必須為「達成正當目標的合比例手段」。換言之,雇主須證明該政策屬必要,且無其他對求職者影響較小的替代選項。
在某些情況下,職缺可能因薪資過低或不符合技術要求而無法申請簽證;又或因人力需求急迫,企業無法及時取得擔保資格或協助辦理簽證。這些可能構成合理考量因素,但雇主仍應展現其已公平審視各候選人。
總體而言,全面性拒絕擔保申請的政策具有高度法律風險。建議雇主逐案檢視:該職位是否符合擔保條件,及候選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
招聘過程中的偏見與風險防範
雇主在撰寫職缺公告及訂定招聘政策時,應格外審慎。若明確聲明「限英國公民申請」或「不接受持簽證人士」,恐構成違法歧視。更妥當的做法是聚焦於「合法工作資格」而非國籍。
若某職位不符合申請技術工簽證的條件,企業可就工作內容進行說明,例如:「本職務不符合技術工簽證擔保標準」,而非針對求職者設限。
避免使用「不接受非英籍人士申請」或「限持英國護照者」等字眼,因其具有明顯法律風險。採用中性且聚焦於工作合法性的語言將較為妥適。
此外,雇主應對所有新進員工—無論國籍為何—一律執行「工作權限查核」(Right to Work Checks),以確保符合法規並維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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