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約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常常會加入 專家裁定(expert determination) 的機制。其主要吸引力在於專家的決定通常不可上訴,具有最終性,讓當事人可以劃下句點,或繼續推進最初引起爭議的專案。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合約通常會採用標準條款:「除非存在明顯錯誤(manifest error),否則專家裁定應具最終效力並具拘束力,不得上訴。」有時當事人也會加入「除非有詐欺」這樣的文字,但其實並非必要,因為若裁定是透過詐欺取得,法院本來就不會承認。在 WH Holding Ltd v E20 Stadium LLP [2023] EWHC 140 (Comm) 一案中,副高等法院法官 Paul Mitchell KC 必須審視:若一方主張專家裁定存在「明顯錯誤」,想要獲得法院聲明該裁定不具最終效力,必須提出什麼樣的證明。
WH Holding 案的事實背景是什麼?
WH Holding Ltd(西漢姆聯足球俱樂部的控股公司)與倫敦體育場的營運方 E20 Stadium LLP 簽有一份長期協議。協議中規定,如果某些股東出售其俱樂部股份,WH Holding 需支付一筆「體育場溢價金」。
2021 年,涉及第三方投資人的多筆股份交易與一份期權協議陸續執行。E20 主張這些交易觸發了支付 360 萬英鎊 的義務,但 WH Holding 不同意,並將爭議提交專家裁定。協議中的專家裁定條款規定:除非存在明顯錯誤,專家的決定具有最終且拘束效力。
法律上「明顯錯誤」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明顯錯誤」的舉證門檻設得很高。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 Veba Oil Supply & Trading GmbH v Petrotrade Inc [2001] EWCA Civ 1832 的定義:
「明顯錯誤是如此明顯且足以影響裁定結果的疏忽或重大失誤,以至於不容有任何不同意見。」
這代表錯誤必須 既明顯又重大。僅僅證明專家判斷錯誤,或採取不同觀點,並不足夠。錯誤必須清晰可見,且確實對結果造成影響。
專家是否犯下「明顯錯誤」?
是的。法院認定存在兩個明顯錯誤:
專家錯誤地將股份交易與期權協議視為單一「合格交易 (Qualifying Transaction)」,管雙方當事人與條件不同。專家採用了「混合估值法」,結合兩種不同的方法得出結論,但合約並未允許這樣的做法。
這些錯誤從合約文本就能明確看出,且對結果有實質影響。因此,高等法院裁定該專家決定 不具最終效力,因為存在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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