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更多的人認為自己是跨性別者,並認為他們的「性別認同」受到或應該受到歧視法的保護。 而反對者們認為生理性別更重要,並且這種「性別批判」的觀念是受保護的。僱主應該如何應對這一爭議?
什麼是性別認同?
極端跨性別權利宣導者聲稱,每個人都有一種天生的性別認同——即對自己性別的認識,這通常(但並不總是)與他們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相對應。如果不對應,那麼他們就是跨性別者。在某些情況下,人們表示自己是「非二元性別」,這通常被理解為他們認為自己不屬於任一種性別,他們也屬於跨性別者。有的人則質疑性別認同的存在是否有意義,如果有意義,那麼它應該具有一定的法律含義。
法律保護什麼?
《2010年平等法》禁止個人由於變性、性別和宗教信仰遭受歧視(較不利的待遇)或工作時的騷擾。
不論人們怎麼想,性別認同本身並沒有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僱主可以自由地引入他們認為是 「跨性別包容」的政策,以適應不同的性別認同者。許多人已經這樣做了。例如,一些僱主請員工在電子郵件簽名上標註他們喜歡的人稱代詞(例如,男,女,保密)。但這不是必需的,強制要求甚至是非法的(見下文)。
那什麼是變性呢?
這在《平等法》中被定義為當某人“打算通過,正在通過或已經通過改變生理性別或性別的其他屬性來重新獲取新的性別。”不同於2004年《性別承認法》的規定,《平等法》認為變性不要求醫療或法律上的性別改變。
這條法律的適用範圍有多大?
關於變性的法律因沒有充分保護跨性別者而飽受爭議。例如它是否延伸到保護變裝者尚不清楚。法律的解釋稱法律保護只適用於那些作為變性的一部分而變裝的人,而不僅僅是因為這個人暫時看起來像異性。然而,2020年一項有爭議的雇傭法庭裁決認為,在穿著女裝後被同事虐待的“性別流動”或非二元性別員工(生為男性)受到法律保護。然而作為一個法庭判決,這並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威性決議。所以關於變性的法律情況尚不清晰。
是否有允許歧視跨性別員工的例外情況?
是的,在極少數情況下,非跨性別者可能是一種職業要求。比如在強姦危機中心擔任輔導員或宗教牧師,僱主可能會認為非跨性別者對於該職位至關重要。
與性有什麼相關嗎?
《平等法》保護性(以二元術語定義為男性或女性),而不是性別或性別認同。非歧視基本原則中允許單一性別的空間,最明顯的例子是洗手間。但它也允許例外。當雇員說他們被認定為異性時,僱主就很難應對。現行立法沒有具體說明應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或者他們應該使用什麼洗手間。然而,堅持不把跨性別者們視為他們的首選性別(或被稱為「性別錯誤」),或者通過不允許使用他們首選性別對應的設施來羞辱他們可能是性別重置帶來的困擾。但如果一名生理上是男性員工使用女性的設施,女性員工可能會反對。這就是為什麼一些較大的企業正在嘗試安裝「性別中立」的洗手間。
如果有人有性別批判的觀點怎麼辦?
有一種觀念認為生理性別是不可改變的,它不應該被性別概念所取代。在去年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上訴案件Forstater中,法院認為這(性別批判)只 是一種受保護的哲學觀念,這意味著公司不能因為這種觀念解僱某人,就像他們不能因為宗教信仰解僱某人一樣,否則這樣做將是直接歧視。
Forstater的其他啟示
這並不意味著對性別認同持批判態度的員工可以隨意騷擾跨性別同事,例如,故意一直將他們的性別故意誤導。對於雇員來說,自己持有的觀念和他們在工作場所表現或表達出來的觀念可能是不同的。然而,此案確實意味著,強制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表明他們的「首選性別人稱」可能是非法的,因為它可能強迫一些人表達他們不認同 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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