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企業在面對平等法規與實務的做法上出現了語調上的轉變。長期來看,這些發展對企業將產生重要影響。本期電子報,我們將概述相關概念,並探討對雇主的潛在影響。
DEI 還是 EDI?
這方面的術語可能讓人困惑。DEI 代表「多元、公平與共融(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而 EDI 則通常指「平等、多元與共融(Equality, Diversity and Inclusion)」。在這兩種說法中,「多元」是指勞動力來自各種不同背景,而「共融」則代表確保這些多元成員被公平對待、能自在工作並充分發揮潛力。
「平等」(Equality)與「公平」(Equity)的差異
這兩個詞看似相近,但意涵上大不相同。
「平等」是英國較常見的概念,也出現在我們的主要反歧視法律《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中,指的是在招募與升遷等過程中不考慮受保護的特徵(如種族、性別、年齡等),讓每個人都獲得相同對待。這在過去常被稱為「機會均等」。
「公平」則更強調歷史不公,認為某些群體長期處於被邊緣化或代表性不足的狀態,因此應主動協助他們克服劣勢,以追求「成果的平等」──例如:希望職場中女性與男性各占50%、或族群比例能反映整體社會組成。
法律怎麼說?
英國法律的基本立場是基於「平等」原則。例如,單純因為某人種族背景而錄取他,是違法行為(少數例外情況除外,例如戲劇角色需求)。也就是說,即使出於好意,企業也不能對特定國籍或族群「正面歧視」(positive discrimination)。美國部分地區允許的「平權行動」在英國會被視為種族歧視。
那我們在英國是否完全不能考慮受保護特徵?
也不是這麼絕對。英國法律中也禁止「間接歧視」:當一項政策表面上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實際卻對某些群體造成不利。例如:若公司要求所有應徵者必須會日文,對非日籍人士就構成劣勢。不過,間接歧視是可以基於業務需要加以「合理化」的。
積極行動(Positive Action)
法律允許有限度的措施來促進多元,例如為代表性不足群體提供定向招募與培訓。不過,若單憑受保護特徵作為聘用或升遷的唯一依據,仍是違法行為。企業可以訂立多元化目標,但不得越界。
有些措施可只適用於特定群體,例如:產假權利專屬女性、返工的媽媽在職缺考量上可獲優先;父母有育嬰假;身心障礙者可請求合理調整。
薪資差距揭露(Pay Gap Reporting)
薪資差距揭露是改善職場不平等的公共政策之一。英國擁有超過250名員工的雇主,必須每年公布性別薪資差異。政府也計劃擴大到族群與身心障礙的薪資揭露,但具體作法尚未確定,勢必會增加大企業的行政負擔。
未來發展?
有跡象顯示「DEI」策略在逐漸退場,儘管這個過程不會太快。
全球政策轉變(特別是美國)已促使一些企業重新評估其 DEI 政策。例如:Google 在2025年初宣布取消多元招募目標,以配合美國對政府承包商的新規定。川普政府也持續推行多項政策,打壓聯邦政府的 DEI 計畫。
英國常跟隨美國腳步。例如:BT 集團最近修改了其 DEI 策略,取消將性別、族群與身心障礙代表性目標納入約3.7萬名中階主管的績效獎金指標。這些主管現在的獎金將依整體員工參與度等更廣泛指標決定。不過高階主管仍維持具體的 DEI 目標。BT 強調,他們對多元與共融的長期承諾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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