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任何一個僱主來說,獲得正確的假期工資和假期權利可能是一個雷區。在這裡,我們探討一下上訴法院最近對Smith v Pimlico Plumbers一案的裁決,所有聘請承包商的企業都需要留意。
- 目前的假期權利規定是什麼?
根據《1998年工作時間條例》(“WTR”),雇員每年有權享受5.6周的帶薪假期,其中包括源自《工作時間指令》(“WTD”)的4周假期和《工作時間條例》規定的1.6周的額外假期。WTD假期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從一年結轉到下一年,即雇員由於生病或與家庭有關的假期而無法休假的情況。真正的自雇員無權享受帶薪假期,但就業狀況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有時被視為自雇人士後來被法庭認定為工人(或雇員),因此有權享受帶薪假期。
- Smith v Pimlico Plumbers Ltd一案是關於什麼的?
Mr Smith 在Pimlico Plumbers公司工作了六年,公司認為他是自雇人士。在2018年,Mr Smith 對此提出了質疑,后被法庭認定他屬於該公司雇員。這意味著他有權獲得假期工資。在公司工作期間,Mr Smith 在休假時都沒有得到任何報酬。他提出從2005年他與Pimlico Plumbers的雇傭關係開始的假期工資索賠。
- 判決如何?
上訴法院裁定,Mr Smith有權獲得與四個星期的WTD假期有關的所有無薪假期的薪酬,在他為Pimlico Plumbers工作的每一年,即從2005年8月25日至2011年5月3日。
上訴法院使用了歐洲法庭在2017年 King v The Sash Window Workshop一案中制定的原則,裁定被剝奪了WTD休假機會的雇員可以積累該假期並將其延續到隨後的幾年。並且,無論是無薪休假還是沒有休假,他們有權在解僱時獲得相應的賠償。當根據WTR提出索賠時,關於非法扣減工資的兩年後備期限並不適用,該工人從終止日期起的三個月內提出索賠。
上訴法院表示,只有僱主能夠證明它允許工人休帶薪年假,鼓勵他們休帶薪年假,並告知他們該權利將在休假年結束時喪失時,雇員的結轉假期的權利才能被結束。
- Mr.Smith的上訴沒有過時?
雇傭審裁處和就業上訴審裁處均以已過時為由駁回了Mr.Smith的上訴。他們認為,由於他的最後一個未支付的假期是在2011年1月,他有三個月的時間從他應該收到該假期的付款日期(即2011年2月5日)提出索賠。 Mr.Smith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並成功地辯稱,根據WTD,由於他有權獲得從WTD到終止點的所有無薪假期的追溯付款,因此他提出索賠的時間應該從終止合同算起。
- 這對僱主意味著什麼?
雖然本案僅涉及WTD規定的前四周帶薪年假的權利,不包括WTR規定的額外的1.6周帶薪休假權利(或雇主可能給予的任何其他合同假),但對於長期聘請自雇職業者和承包商的企業而言,這一判決意義重大。通常在「零工經濟」中。如果這些人能夠證明他們是公司雇員而不是獨立職業者,那麼無論他們是否在就業期間休了假,他們都可以提出假期工資索賠,以便在離職時獲得每年的四周WTD假期的薪資賠償。如果他們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很多年,索賠所涉及的金額可能會很大。一些法律意見表明,未付款項的利息也會被計算在內。
- 有什麼具體的事項企業應該做的嗎?
企業應審核其員工隊伍,以確定任何可能聲稱是雇員的獨立承包商,並評估這一決定所帶來的任何法律風險。所有僱主還應該制定政策,明確工人有機會帶薪休假,鼓勵他們這樣做,並瞭解如果不休年假,該權利將在年底時喪失。如果僱主不能履行這一責任,年假的權利不會失效,工人有權在解僱時獲得與未休假有關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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