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0/2021 年,勞資審裁處處理了大約 3, 000 份舉報人案件。儘管這遠低於普通的不公平解僱索賠案件的數量,但舉報人索賠案件更為複雜,敗訴可能會產生重大的財務和聲譽影響。現在我們看看什麼是舉報人,以及為這種索賠案件可能會給僱主帶來什麼。
1.“舉報人”一詞是什麼意思?
舉報人受到 1998 年公共利益披露法案 (PIDA) 的保護,該法案修訂了 1996 年就業權利法案 (“ERA”)。該立法保護舉報僱主不當行為的工人免受傷害或解僱。披露的主題、員工的動機和信念以及他們向其披露資訊的人,都是確定員工是否受到保護的重要因素。
- 可能的索賠是什麼?
如果解僱員工的原因或主要原因是他們進行了所謂的「受保護的披露」,則解僱員工將視為不公平。他們不需要任何最低工作服務年限來提出這一索賠,這與要求員工連續服務兩年的普通不公平解僱不同。
雖然只有「員工」可以提出不公平解僱索賠,但「工人」可以以他們已作出受保護的披露為由提出損害索賠。損害可以是任何不利因素,例如失去晉升機會、被忽視或迴避,或被排除在培訓、社交活動之外等。1996 年 的就業權利法案對工人的定義也擴展為包括那些以其他方式涵蓋的人員,例如機構工作人員或參加公司培訓課程的人員。
- 什麼是受保護的披露?
決定披露是否受到保護可能非常複雜,最終只有勞資審裁處才能做出決定。舉報人是否有資格獲得保護取決於他們是否進行了符合條件的披露。必須實際披露資訊,而不是簡單地收集證據或威脅要披露。此外,披露的主題必須與六種「相關失敗」中的一種有關,即:
- 刑事犯罪,例如欺詐或洗錢
- 某人的健康和安全處於危險之中
- 對環境的風險或實際損害
- 誤判
- 公司違反任何法律義務
- 故意隱瞞有關不當行為的資訊
舉報人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資訊往往會顯示上述相關失敗之一,並且該關注符合公共利益,即它必須具有比僅僅對一名員工的個人情況更廣泛的影響。
披露還必須「有資格」作為受保護的披露,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披露物件。最簡單的披露形式是向僱主披露,受保護的披露可以向其他規定或外部人員(例如員警或媒體)披露,但前提是滿足某些條件。
- 如果我們從事金融服務業,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是的,FCA 手冊和 PRA 規則手冊中針對金融服務行業的舉報制定了特定規則。根據 PIDA,如果舉報人向 FCA 等指定人員舉報,他們可能有資格獲得與向雇主舉報相同的就業權利。如果他們確實符合條件,則不需要直接向僱主報告。因為,您可能還需要任命一名「舉報人擁護者」,負責公司的舉報政策和程式。
- 員工舉報的方式重要嗎?
在最近的 Kong v Gulf International Bank (UK) Limited [2022] 案中,上訴法院研究了一名員工是否因進行受保護的披露(即“舉報”)或因不可接受的方式而被解僱,還是因為她的行為不可被接受。法院同意該員工被解僱是因為她對直屬經理進行了明確和不必要的批評,並且她因行為原因被解僱實際上與她受保護的披露無關。
在這類案件中要確定的關鍵問題是特定決策者的動機是什麼,即他們有什麼理由解僱或不利地對待舉報人?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指出的那樣,這可能是一項非常困難的工作,因為人的動機是複雜而微妙的區別,必須考慮某人為何以他們確實的方式行事,以瞭解解僱的原因是否可以真正與製造分開受保護的披露。然而,這個案例對僱主來說是令人鼓舞的,他們應該始終確保解僱的原因得到妥善記錄。
- 舉報人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如果舉報成功,可授予的賠償金額沒有上限。賠償可能包括過去和未來的收入損失以及感情傷害。無限賠償的可能性意味著特定投訴與受保護的披露之間的聯繫有時可能非常脆弱。如果勞資審裁處裁定索賠人由於提出索賠的羞恥感而無法在其部門內找到工作,並且如果他們是高收入者,那麼反映「職業損失」的賠償確實可能非常高。2022年,一名舉報人因收入、獎金和養老金損失而獲得超過160萬英鎊的賠償。
還要記住,在舉報索賠中,勞資審裁處可以授予員工“臨時救濟”。這是在對他們的索賠做出最終裁決之前,他們繼續受雇的命令(即他們必須領取工資和合同福利)。您可以在我們最近的臨時救濟時事通訊中找到有關此的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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